发布时间:2020-11-19 来源:海南海药 浏览次数:1346
各中央企业: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 2014 〕 9 号)、《关于困难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 2015 〕 69 号)和《关于做好 2017 年困难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资〔 2017 〕 7 号),现就做好 2017 年困难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配套设施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范围
(一)申报范围。承担棚改任务的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资源枯竭型城市中央企业或 2016 年亏损中央企业。
(二)申报条件。所申报的棚改项目需纳入 2017 年地方棚改计划。已纳入 2014 - 2016 年地方棚改计划,或纳入 2014 年之前地方棚改计划但截至 2016 年 1 月 1 日尚未完工,且在以前年度未进行申报的棚改项目,可进行补报。以前年度已获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的棚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报告内容
(一)申报报告。报告名称为《XX公司关于 2017 年困难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申报的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棚改工作的整体情况;每个申报项目纳入当地棚改计划情况、获得其他政府补助情况和企业承担配套设施费用情况,项目改造工作进展,以及集团初审情况。
(二)申报报表。 2017 年困难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申报表(见附件),请到国资委网站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子站下载该报表电子版。
(三)相关证明材料。
1 .地方棚改计划文件。
2 .申报 2014 年之前地方棚改计划且未完工项目的,须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未完工证明。
3 .以亏损企业进行申报的,须提供上年单户审计报告。
4 .以三线地区和独立工矿区进行申报,但是在改造计划中未明确属于三线地区和独立工矿区的,须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 .其他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所属企业申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准确。
(二)各中央企业以集团总部为单位,于 5 月 31 日前将申报报告、报表和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 3 份,并附WORD、EXCEL和PDF盖章扫描电子版)报送国资委(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
附件: 2017年困难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申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7年4月18日